時間:2022-01-13來源:廣西靈山縣公安局作者:瀏覽次數:268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改革辦《關於自治區黨委書記鹿心社對<廣西欽州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規劃建設情況報告>批示辦理情況的報告》和《廣西欽州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建設推進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西欽州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建設三年行動(2021-2023年)實施方案>的通知》(欽城融試領發〔2021〕2號)以及《中共欽州市委辦公室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西欽州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欽辦發〔2021〕10號)與《關於印發廣西欽州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改革製度清單、試點清單的通知》(欽改委發〔2021〕2號)有關精神,深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進一步做好我縣城鄉融合發展改革集成試點工作,推出城鄉人口遷徙政策措施, 加快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戶口遷移進程,基本實現就地就近城鎮化,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製度,根據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城鄉人口遷徙政策措施製定本實施細則,分別對遷入我縣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落戶的戶口準入條件、所需證明材料、受理機關、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二條 全麵放開我縣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落戶的戶籍準入條件。凡遷入以上試驗區域內辦理常住戶口的人員,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落戶的戶籍準入條件、所需證明材料。
(一)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城區街道、建製鎮、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駐地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直係親屬、旁係親屬(18歲以下要一名以上監護人隨遷)等,均可申請登記為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居民戶口。
1.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屬商品住房、市場運作建房、經濟適用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協議,或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或房改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文件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屬單位分配或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單位的購房、分房、租賃合同(證明)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屬租住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租住有關證件;屬租賃私有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權屬證複印件或住建部門的租賃登記備案。房主同意落在租賃房屋所在地的,房主在戶口遷移申請表簽署意見。
(3)房屋所有權人未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而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請登記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房屋所有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同意書。
(二)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全麵放開人才落戶限製。
進入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各類人才,可申請辦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及近親屬戶口隨同遷入,不受就業、年齡、居住年限、住房、繳納社保、個人檔案等條件限製,實現人才“零門檻”落戶。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沒有合法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的,均可憑畢業證或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在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落戶。落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的農村籍大學生實行“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含當日)之後將戶口從農村遷往城鎮落戶的農村籍大學生,以自願為原則,落戶後可隨時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就讀期間除退學、休學、肄業等情形外,不受理從城鎮遷回原籍農村的申請)。
1.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畢業證、國家執業資格證書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市人社部門出具的急需人才認定書之一材料。
(3)近親屬18歲以下要一名以上監護人隨遷。
2.申請人可選擇以下落戶地點:
(1)本人或配偶名下的產權房。
(2)所在單位集體戶(需經單位同意落戶)。
(3)租賃房屋(需經戶主或房主同意)。
(5)無產權房、所在單位無集體戶、無就業單位的來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人才,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居住地的社區集體戶落戶。
(三)全麵放寬投靠類落戶。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街道、建製鎮、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駐地的常住戶口城鎮居民,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對於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限製年齡、期限。長期居住、生活、工作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投靠親友落戶。
1.依照本條規定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戶的:申請人持本人和被投靠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即可辦理落戶手續。
(2)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遷移戶口申請書、本人和被投靠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的法定材料。
(3)投靠親友落戶:遷移戶口申請書(被投靠戶主簽字同意遷入)、本人和被投靠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聲明或證明(不能提供親屬關係證明的登記為非親屬),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的法定材料。
第四條 簡化廣西靈山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戶口遷入辦理流程和時限。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實行跨省通辦,廣西區內戶口遷移可在轄區遷入地派出所“一站式”辦理。外省遷入7個工作日,區內遷入當場辦結。
第五條 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社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可按需在實體地址設立集體戶。集體戶設立的條件:
(一)按需設立。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要根據轄區實際狀況和需求向轄區派出所申請。設立“集體戶”,原則上一個單位隻設1戶。
(二)實地登記。按實際地址登記 “集體戶”,不得使用虛擬地址。
(三)建製鎮所在地未有設立社區居委會的,由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上報設立。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員,可以在“集體戶”落戶:
已落實就業單位或創業人員在就業單位無法落戶、落戶困難的人員,可申請遷入集體戶。
1.“集體戶”的落戶所需材料,申請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申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在本地確無處落戶的聲明。
(4)申請人具備遷移戶口條件後必須辦理戶口遷出的書麵承諾。
(6)落戶在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同意接收意見書。
第六條 概念解釋和認定標準
(一)“合法穩定住所” 是指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範圍內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合法購買的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市場運作房、單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續(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經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的商品房,擁有房層權屬證、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贈、繼承的產權房;依法購買或租住的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親友(含直係親屬、旁係親屬、朋友)擁有合法產權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租賃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私人房屋、單位集資房。
(二)“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受本地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招用)勞動合同的人員;依法辦理工商執照的投資、經商人員。
(三)“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
2.不動產證;
3.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4.經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書、購房發票和完稅證發票;
5.《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證明材料;
7.屬於集資建房的,由單位出具集資建房相關證明(已轉讓的要加上公證書)。
(四)“親屬”是指與被投靠人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人,包括直係親屬和旁係親屬。
(五)“直係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嶽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六)“直係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包括:
1.夫妻關係提供《結婚證》;
2.父母子女關係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居民戶口簿;(2)出生醫學證明;(3)DNA親子鑒定;(4)公證證明;(5)公安派出所證明;(6)加蓋單位公章的個人履曆表或招工表複印件。通過人口管理信息係統可以明確父母子女關係的免提交;
3.兄弟姐妹關係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居民戶口簿;(2)公證處出具公正關係聲明;(3)公安派出所證明;(4)加蓋單位公章的個人履曆表或招工表複印件。通過人口管理信息係統可以明確兄弟姐妹關係的免提交。
(七)“旁係親屬”包括有:伯伯、叔叔、姑姑、舅舅、姨、表兄弟姐妹、表孫子女、表外孫子女。
(八)“旁係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如居民戶口簿可以反映出親屬關係的提供居民戶口簿,不能反映出親屬關係的以原籍派出所查閱戶籍底冊資料出具的證明、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公證處出具公正關係聲明。
第七條 本細則規定的重點是積極引導在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旨在進一步提升我縣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城鎮化建設發展水平,配合其它職能部門加快推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八條 落戶申請人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地取得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常住戶口的,一經發現,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注銷,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在辦理戶口登記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細則由靈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24日起實施。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或出現的情況需及時報告縣局戶政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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